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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调整情况征求意见的通知-晓游棋牌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开始时间:2021-01-12 16:07 结束时间:2021-02-12 16:07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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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市级(含市辖区)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的通知》(皖编办〔2020〕189号)和《关于全面推开市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的通知》(池编办〔2020〕90号)通知要求,池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省级指导目录为参考,经过集中会审、二次复审、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扎实开展了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2类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的统一规范工作,现将《池州市医疗保障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12日前,与我单位法规科联系。

联系电话:0566-3387887;联系人:汪珺;通讯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8号;电子邮箱:czsylbz@163.com。

 

          附件:1.池州市医疗保障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池州市医疗保障

2021年1月12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备注
1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协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5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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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2月12日,无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202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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